大家知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纳税人购买住房时可以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近两年,随着房屋价格的快速上涨,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受到了纳税人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简称10号文),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0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掌握要点
为便于大家理解,先用一个公式来描述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础关系:
单位为个人缴存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透过10号文,我们不难发现,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是实行“双限”管理的,即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不能超过上限(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为12%)。同时,仅就缴存比例而言,也有一个“双限”管理,即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能超过12%。
符合“双限”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而超过“双限”规定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缴存基数
依照10号文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中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的,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是就普通收入水平职工个人而言。
而对于高收入者,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总体偏高。比如广州天河A公司王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是20000元,那么,能否就以20000元为缴存基数呢?依据10号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而王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20000元)远高于广州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81元)。所以,不能以王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全额为缴存基数。即高收入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有上限的,是要封顶的。
我们概括一下缴存基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职工任职单位和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高于12%。依据10号文,由于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超过了《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那么,如果只有职工任职单位或职工本人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又该如何处理呢?比如A公司缴存比例是10%,王某缴存比例是18%,则对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个人缴存比例(18%),也按前述方法处理,即以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另一种情况是职工任职单位和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2%,应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概括而言,按照10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不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三、举例说明
下面就几种常见情况,分别进行举例说明:
(一)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均未超过上限
例1.杨某在广州市天河区A学校工作,2008年3月份取得工资收入3800元(未包括A学校为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A学校和杨某本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均是12%,则杨某2008年3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为便于计算,除费用扣除标准及住房公积金外,其他扣除项目忽略不计。广州市公布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081元,下同)?
依照10号文规定,先看缴存基数,由于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3000元)低于广州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81元),故应以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3000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再看缴存比例,A学校和杨某本人实际缴存比例均为12%,不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A学校和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分别扣除:3000×12%=360(元)。
2008年3月份杨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2000-360)×10%-25=119(元)。
(二)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超过上限
例2.仍用例1,杨某在广州市天河区A学校工作,2008年3月份取得工资收入3800元(未包括A学校为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A学校和杨某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20%和15%,则杨某2008年3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在例1中已分析过缴存基数,应以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3000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而A学校和杨某本人的实际缴存比例均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A学校和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分别扣除:3000×12%=360(元)。
由于A学校为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10号文规定标准240元(3000元×20%-360元),应并入杨某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3月份杨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2000-360+240)×10%-25=143(元)。
(三)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单位或个人之一缴存比例超过上限
例3.仍用例1,杨某在广州市天河区A学校工作,2008年3月份取得工资收入3800元(未包括A学校为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A学校和杨某本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分别是15%和10%,则杨某2008年3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在例1中已分析过,应以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3000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我们着重分析一下缴存比例,A学校的实际缴存比例(15%)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依据10号文,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A学校为杨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3000×12%=360(元)。
由于A学校为杨某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10号文规定标准90元(3000元×15%-360元),应并入杨某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杨某本人的实际缴存比例(10%)低于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杨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3000×10%=300(元)。
2008年3月份杨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2000-300+90)×10%-25=134(元)。
(四)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均超过上限
例4.仍用例1,假设杨某2008年3月份取得工资收入35000元(未包括A学校为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0元,A学校和杨某本人均按35000元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20%的实际缴存比例为杨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杨某2008年3月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依据10号文,由于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30000元)高于广州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81元),所以,应以广州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81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再分析缴存比例,A学校和杨某本人的实际缴存比例(20%)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A学校和杨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分别扣除:9081×12%=1089.72(元)
由于A学校为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10号文规定标准5910.28元(35000元×20%-1089.72元),应并入杨某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3月份杨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2000-1089.72+5910.28)×25%-1375=8080.14(元)。
(五)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缴存比例未超过上限
例5.仍用例4,假设杨某2008年3月份取得工资收入35000元(未包括A学校为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0元,A学校和杨某本人均按35000元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10%的实际缴存比例为杨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杨某2008年3月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在例4已分析过,应按广州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81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而A学校和杨某本人实际缴存比例(10%)均低于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实际缴存比例(10%)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A学校和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分别扣除:9081×10%=908.1(元)
由于A学校为杨某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0号文规定标准2591.9元(35000元×10%-908.1元),应并入杨某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3月份杨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2000-908.1+2591.9)×25%-1375=729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