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缴纳环节暂免征个税,退休领取时再按月扣缴
——更新时间:2014-08-27 05:44:22 点击率: 4065
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又被称为社保基金后的“第二养老金”。前不久,财政部、人社部、国税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我市于2014年1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年金个税递延新政”。
今年起“年金”个税递延
“通知”有几项规定最为引人关注。如,企事业单位给在职员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员工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最受关注的一项规定是,企业将“年金”作为基金,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在分配时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时候,员工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了另外几种“年金”个税递延的情况,你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
退休领“年金”再缴个税
根据规定,员工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规定领取“年金”时,再征缴个税。
比如,退休后,员工按月领取的年金将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个税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退休后按年或按季领取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计征个税。
迟早都要缴个税,实施“递延”新政能带给员工什么好处?有专家算了一笔账:若企业每月给某职工缴1000元年金,按税率10%计算需缴100元个税。个税“递延”后,这100元可一同进入年金账户,假定按5%的回报率进行“利滚利”,原本该30岁缴的递延到了60岁,这100元已增值到400多元,此时退休再扣缴100元个税,将因此多收益300多元。
“递延”能降低个税税负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递延,对于参与“年金”计划的员工而言,还有什么好处呢?财税部门的解答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是按照累计税率来征收的。
比如,收入低,适用的税率也低,员工退休后的收入一般比在职时收入要少,所以“年金”这种补充养老金对应的税率也较低。这样一来,势必会因为“新政的实惠”刺激员工参与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而重庆社科院一位长期关注和研究养老制度的专家则认为,“这样的新政是在鼓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的推广,促进养老体系的多元化。”
不足百家企业缴“年金”
不论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都是企业与员工的自愿行为。我市在2006年就出台了《重庆市企业年金办法》,确定了年金的缴费、支取等,并在全市推广。那么,我市企业缴纳年金的情况怎样?
昨天,记者采访了市个私协会,以及部分民营企业,对于建立“年金”制,得到的回答几乎是否定的,甚至还有一些民营企业老板表示,“没听说过,是新出来的政策吗?”而市人社局养老处给出的最新数据是,“目前,建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实行市、区县两级备案登记制。而在市级层面,登记备案建立年金的企业约有20多家,全市总体不超过100家。”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建立“年金”制的重庆企业偏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员工不积极,很多人觉得把钱揣在自己手里更放心;另一方面,建立企业年金,重点在企业开拓“年金基金投资渠道”上,给员工更多的投资收益方案,但目前还比较欠缺。
相关政策——
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3]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