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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3-27 10:48:47 点击率: 3131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之后税款所属期的经营所得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办理申报,可由被投资单位代为办理,也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投资单位代为办理申报

  被投资单位可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经营所得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表)》申报。扣缴客户端可通过深圳税务官网(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身份认证使用的手机号码和网报密码,与电子税务局税号登录使用的手机号码和登录密码相同。

  ITS系统扣缴客户端支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和个人三方协议缴税(目前不支持使用被投资单位的三方协议缴税)。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

  经营所得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ITS系统WEB端)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C表)》申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使用https://its.shenzhen.chinatax.gov.cn地址访问或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登录方式访问。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支持银联卡在线支付和个人三方协议缴税。

  三、个人三方协议签订

  如需通过个人三方协议缴税,经营所得纳税人本人可在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后,链接到“深圳本地业务”,网上签订个人三方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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