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个人所得税常识

单位在补发工资时把补发的工资和当月的工资合并为一个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多计税款如何办理退税?退税的期限规定是多少?

——更新时间:2009-04-21 10:23:28 点击率: 4506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应把补发的工资分别计回其所属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因为计算方法用错多计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