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金内涵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朴充养老保险的制度。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二)企业年金的条件。可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3个条件,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拖欠缴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员工。不仅各种企业可以办理,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也可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提取企业年金。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与法定保险(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的区别。无论是法定保险或是年金,都应分为企业为个人缴纳部分与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分别处理。
1.个人实际缴纳部分,法定保险允许在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年金则不能在个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则规定,个人缴纳年金部分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企业为个人所缴纳的法定保险有免税部分,而企业年金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6]10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定保险是有免征部分的。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则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四)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企业为个人建立商业性补充保险或者年金时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算方法明显不同。
1.商业保险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年金单独适用税率。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实际上体现出了国家对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种鼓励态度。
二、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及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2009]694号文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例如,假设A企业某员工某月工资8000元(包括1000元的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失业险),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800元,其中2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在该月计算个税时,8000元工资计税=(8000-2000-1000)×15%-125=625(元)。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8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8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应扣缴的税款=800×10%-25=55(元)。合计当月需缴纳个税625+55=680(元)。
(二)企业代扣代缴与退税管理。企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2009]694号文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例如:北京华康公司为市场总监张某累计缴纳年金共10万元,已纳税9200元,因张某跳槽,按合同张某只能拿回7万元。应退税款=9200×(1-70000/100000)=2760(元)。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三、计算年金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能分摊到所属月份。应将其作为缴费所属月份的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与目前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于个人实际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除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分摊。例如:山东兴旺公司2010年第1季度给每位员工缴存年金1500元,不管当月工资是多少,年金个税=1500×10%-25=125(元);假若按月缴年金,个税=500×5%=25(元),该项年金三个月个税合计75元;如果按年缴,个税=6000×20%-375=825(元),因此,在年金缴纳时还应考虑个税负担。
(二)该计算方法应按文发之日即2009年12月10日起执行。那么前期发生的年金交税如何衔接呢?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定,2009年12月10日之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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