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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政府补助业务的税会处理

——更新时间:2015-09-10 11:28:12 点击率: 5480

政府补助会计实务的难点是如何区分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以及如何区分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政府补助所得税实务的难点是政府补助按照应纳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处理时,其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1、如何区分“与收益相关”和“与资产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对于一些综合性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一项政府补助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判断。通常只有在相关政府补助文件中指明了收到的补助资金所对应的项目,且是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才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案例1.
     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3年12月,A公司与其所在地工业园管委会签订协议,实施异地搬迁扩建。A公司将在该工业园建设新的厂房。协议约定:
  (1)A公司将以150元/平方米的单价取得2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总金额3000万元。

(2)A公司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3000万元扶持资金。

A公司认为,在与管委会进行进园谈判时就提出了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申请,但对方表示当地面临经济落后、政府财政资金少等困难,希望在引入成功时再提供资金扶持。因此,考虑到在A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对方就有财政收入,故约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应该在对方收到土地出让金之后拨付。公司认为该资金并不是针对土地款进行的补偿,应该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咨询问题:

A公司将3000万元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作为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恰当?

案例解析:
     根据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本例中,按照协议约定,A公司收到的3000万元的资金是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取得的,并不是针对土地款所进行的补偿,也不是针对随后的厂房建设。之所以要以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为前提,是出于政府财政资金的考虑。此外,A公司在申请补助时,也是以科技创新扶持的名义提出的申请。因此,本例中没有充分证据表明A公司收到的3000万元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案例2.
     B公司为上市公司,2011年,B公司所在地市经济发展局核准B公司某节能技改项目总投资2.3亿元,其中建设投资2亿元,流动资金等其他投资0.3亿元。2012年,根据国家发改委通知,B公司技改项目作为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项下政府补助2000万元并于2012年9月全部收到。

2014年8月,B公司技改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B公司认为政府补助的文件中并未明确该项政府补助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因此,拟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全额计入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

咨询问题

B公司将技改项目的政府补助判断为与收益相关是否恰当?

案例解析:根据案例背景,B公司能够取得政府补助是因为B公司的节能技改项目属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该项补助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节能技改,针对此节能技改项目作出的补偿,而B公司此项节能技改项目的主体为建设投资,据此可以判断该项补助为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如何区分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收入
     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政府补助准则将政府补助定义为“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而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作为购买资产或劳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交易对价,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有时,政府虽不直接向企业采购商品或劳务,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应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给予企业补助,如果该项补助与企业日常经营密切相关,也应判定为收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根据该解释,对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案例3.
     C公司为上市公司,从2007年开始受政府委托进口医药类特种原料M,再将M销售给国内的生产企业,加工出产品N销售给最终顾客。产品N的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由于国际市场上原料M的价格上涨,而国内产品N的价格保持稳定不变,形成进销倒挂的局面。2013年之前,C公司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时候以原料M的进口价格为基础定价,国家财政对下游生产企业进行补贴;2013年之后,国家规范补贴款管理,改为限定C公司对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然后对C公司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补助,差价补助金额以改革前一年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减去加权平均采购成本的价差乘以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数量计算。

咨询问题

C公司收到的财政补助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案例解析:C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从形式上上看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这样处理会导致C公司的报表呈现主营业务的负毛利和较大金额的营业外收入,其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第一,从公司的风险看,公司经营该项业务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助,购销M材料的交易不会给C公司带来亏损,但是在C的报表中却呈现主营业务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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