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为税务师建立诚信档案,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 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协会对业绩表现、行业贡献等方面表彰、奖励;
2、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奖励;
3、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政府、社会组织中任职;
4、热心公益事业;
5、积极参与行业内各类活动;
6、其他良好行为。
(二) 提示信息记录
1、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未通过当年定期检查;
3、被行业协会给予提示性非自律惩戒;
4、被政府部门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等非行政处罚;
5、其他需提示社会公众知悉的行为。
(三) 不良行为记录
1、在登记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
3、连续三次未通过定期检查;
4、受到行业协会自律惩戒;
5、受到行政处罚;
6、受到刑事处罚;
7、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税务师诚信档案由地方税协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记录,中税协和地方税协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税务师诚信档案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协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 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 未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协报中税协取消登记:
(一) 在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
(三) 连续三次未通过检查或未接受检查;
(四) 有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并拒不改正。
第五章 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由中税协监督、指导,地方税协具体负责。税务师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协组织的定期检查。中税协可以根据需要对地方税协的定期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定期检查和抽查结果均记入税务师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存在违反行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情况;
(二) 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 经执业登记的税务师是否持续符合执业登记条件;
(四) 税务师的执业质量;
(五) 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六) 是否接受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税务师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一) 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案件的;
(二) 被媒体质疑的;
(三) 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以上自律惩戒的;
(四) 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变动过于频繁的;
(五) 需要重点抽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应当在定期检查期间,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地方税协提交相关材料。地方税协对接受定期检查的税务师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对符合各项规定的,予以通过检查;
(二)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税务师执业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检查,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予以通过检查;未改正的不予通过检查;
(三) 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税务师执业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要求报送检查材料的税务师,地方税协在检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2个月内限期报送,限期内仍未提交相关材料的,通过诚信档案记录其未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地方税协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中税协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持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会员视同已按本办法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