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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6]30号

——更新时间:2016-05-23 11:08:54 点击率: 5924

中税协发[201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中税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6年5月12日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促进税务师行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进行资格证书登记,自觉接受管理。
    第三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资格证书发放和登记工作。
    中税协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资格证书发放和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定期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通过中税协官网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对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 资格证书发放
    第五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税协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税协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六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协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所在地为通过最后一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地区。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持报名时上传的下列材料原件至所在地地方税协进行现场审核:
    (一) 学历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原件;
    (三) 2寸证件照;
    (四) 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五) 申请免试的,还需提供符合申请免试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高级职称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聘任材料);
    (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方税协现场审核考试合格人员提供的材料,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报考条件的,发放资格证书。
    地方税协在现场审核时发现考试合格人员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等行为的,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第九条 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号,统一管理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 资格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补办。
第三章 资格证书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十一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领取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办理资格证书登记手续。
    资格证书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登记。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当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办理执业登记应提交本人与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税务师加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除下列信息发生变更需通过地方税协确认外,其他信息变更由税务师自行办理。
    (一) 姓名或者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
    (二) 税务师登记类型发生变更;
    (三) 税务师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
    (四) 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
    (五) 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要地方税协进行确认的,地方税协应当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向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
    (二) 税务师登记类型、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三) 税务师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的,应向转出地地方税协和转入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税务师信息变更如涉及到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项目,需要更换资格证书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协提请中税协注销资格证书登记: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 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登记注销情况由中税协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告。如发生注销证书登记的情形消失,税务师可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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