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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随便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

——更新时间:2007-05-28 12:00:59 点击率: 3048
不可以随便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
   
    基本案情: 
    某摩托车贸易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该公司按房屋原值233896元,以10年的使用年限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34304.76元,并在所得税前给予列支。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重点检查中,税务机关以违反规定提取折旧,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22960.8元,并依此做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该公司为什么不能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法理分析: 
    该公司对房屋固定资产采取缩短使用年限,加缩折旧的办法是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按房屋使用年限20年,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调增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是正确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建筑物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据此,该公司对房屋按10年的使用年限采取加速折旧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了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该公司擅自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也违反了规定。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属快速折旧法,财务制度对这种方法严格规定了使用范围。主要是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才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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