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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1-27 04:53:03 点击率: 8379

    第六条  组织绩效成绩。实行与当年度司局组织绩效成绩按一定比例挂钩方式进行考评。

第七条 工作努力程度。按照个人完成工作任务的努力程度及质效,采取领导测评的方式进行考评。个人工作任务包括司局人员承接的组织绩效任务、岗位工作任务和司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加减分项目。个人绩效的加减分项目为其所在司局组织绩效考评中的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  分值权重。除加减分项目外,个人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职务分别设置绩效内容的分值权重。

(一)司局主要负责人: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0%权重。

(二)司局副职: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4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60%权重。

(三)处室主要负责人: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3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70%权重。

(四)处室其他处级干部: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2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80%权重。

(五)其他工作人员:本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占10%权重,工作努力程度占90%权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司局应明确岗位职责,从确定任务、过程管理、分析改进等方面,对司局的个人绩效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确定任务。司局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职务分别确定司局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过程管理。司局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个人工作任务执行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分析改进。司局应定期对个人工作任务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考评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评周期。司局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绩效,以年度为考评周期;司局副职的个人绩效,以半年度为考评周期;司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绩效,以季度为考评周期。

第十五条 平时考评。平时考评按照个人工作记实、领导审核评鉴、工作努力程度测评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工作记实。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周进行个人工作记实,及时准确记录平时工作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自我评价。

(二)领导审核评鉴。被考评个人的主管领导根据个人工作记实情况,按月进行评鉴,可采取分数、名次、等次、评语等方式。

(三)工作努力程度测评。对司局副职,按半年进行工作努力程度测评。对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按季度进行工作努力程度测评。

第十六条 考评计分。

(一)组织绩效成绩。将司局年度组织绩效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后,按相应权重计算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司局组织绩效成绩÷1000)×100(分)×权重比例

(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每个考评周期按百分制进行计分,年终平均计算并按相应权重换算个人绩效成绩。

1.对司局副职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分管局领导和司局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计算公式为:

司局副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分管局领导测评分数×60%+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4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分管局领导、本司局主要负责人、本司局其他副职,分值权重分别为50%、30%和20%。计算公式为:

司局副职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分管局领导测评分数×50%+本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30%+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2.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和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50%、40%和10% 。计算公式为:

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5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40%+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司局其他副职、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50%、25%、15%和10%的权重。计算公式为:

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5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25%+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数×15%+司局其他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权重比例

3.对其他处级干部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30%、5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处级干部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3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50%+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本司局其他副职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值权重分别为30%、30%、2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处级干部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3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30%+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数×20%+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4.对其他工作人员的测评。

(1)司局副职为1人时,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分值权重分别为10%、20%、5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司局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20%+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50%+处室分管处领导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2)司局副职2人(含)以上的,测评主体范围为司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司领导、本司局其他副职、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分值权重分别为10%、20%、10%、40%和20%。计算公式为:

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司局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10%+分管司领导测评分数×20%+本司局其他副职测评分数×10%+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测评分数×40%+本处室分管处领导测评分数×20%)×权重比例

5.没有分管处领导的,其权重并入处室主要负责人所占权重。

(三)加减分项目成绩。司局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以其所在司局组织绩效考评加减分项目中的实际得分,按组织绩效与个人绩效分制比例计算,不设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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