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办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税务总局绩效办受理并反馈。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确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税务总局建立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省税务局副职”是指除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厅局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税务总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统筹组织开展,司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负责本司局个人绩效管理日常运转工作。
第四条 司局负责人的绩效管理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绩效办组织实施;司局其他人员的绩效管理由其所在司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绩效内容
第五条 司局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内容为其所在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司局副职及以下人员绩效内容包括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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