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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组织绩效管理办法》等6项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1-27 04:53:03 点击率: 8928

 

绩效办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税务总局绩效办受理并反馈。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确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税务总局建立省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省税务局副职”是指除省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厅局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税务总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税务总局机关个人绩效管理在税务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统筹组织开展,司局综合处(办公室,下同)负责本司局个人绩效管理日常运转工作。

第四条  司局负责人的绩效管理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绩效办组织实施;司局其他人员的绩效管理由其所在司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绩效内容

第五条  司局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内容为其所在司局的组织绩效成绩;司局副职及以下人员绩效内容包括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加减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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