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年度考评成绩确认。
(一)对司局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绩效办直接得出其全年实际成绩,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司局副职,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绩效办将其年度个人的组织绩效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成绩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经总局党组评议后,确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
(三)对司局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在年度组织绩效成绩公布后,由司局综合处将其年度组织绩效挂钩成绩、工作努力程度成绩和加减分项目成绩汇总计算,得出全年实际成绩,经司局领导评议后,确定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
司局负责人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绩效办受理并反馈;司局其他人员对考评成绩有异议的,由所在司局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确定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个人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总局建立干部个人绩效档案,记录司局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等次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司局副职”是指除司局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司局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包括司局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处室其他处级干部”包括副处长和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税务总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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