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或“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内部往来”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内部往来”科目,作为本单位内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单位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反映。新旧衔接时不对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处理。
(3)“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有应收股利,还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应收股利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股利”科目。
(4)“库存物资”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内容包含了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在途物品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库存物资”科目余额减去在途物品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5)“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库存物品”科目。转账时,应当在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下设置“发出物品”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发出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在途材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将原账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6)“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
(7)“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应收利息”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并将其中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利息”科目。
(8)“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如果所属单位为企业,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权益法];如果所属单位为事业单位,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9)“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林场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内容的,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科目。
(10)“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11)“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林场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林场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2)“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3)“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4)“递延资产”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递延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递延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递延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15)“林木资产”、“苗木资产”科目
新制度补充规定对林场设置了“林木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林木资产”科目和“苗木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林木资产”和“苗木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林木资产”科目相应明细科目。
(16)“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应付工资”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付工资”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有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收账款,应当将属于预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3)“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应缴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缴款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5)“应付福利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转账时,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职工福利基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将其他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6)“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如果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付社会保险费(如统筹退休金),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社会保险费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增值税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原账的“应交税金”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8)“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提短期借款应付未付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将原账的“预提费用”科目余额减去预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预提费用”科目。
(9)“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内容分别在新制度的“应缴财政款”、“其他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财政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将属于其他应缴税费(如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将原账的“其他应交款”科目的其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10)“长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应当将原账的“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利息”科目。
(11)“住房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应付款”科目。
(12)“育林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中“育林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专用基金——森林恢复基金”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3)“林木资本”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林木资本”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林木资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原设置了“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林场,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6)“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
有的林场在原账中使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这些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7)“本年利润”、“本年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本年利润”、“本年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些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成本和收入、费用类
(1)成本类
新制度补充规定设置了“营林工程”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生产成本”科目余额中营林成本部分转入新账的“营林工程”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加工物品”、“库存物品”等科目。
由于原账除了“生产成本”科目,其他成本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收入类、费用类
由于原账的收入类、费用类各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5.将原账的基建账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
单独设置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的账套)、没有将原基建账相关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即按照原制度及后来的补充规定设置的账套)科目余额的林场,应当在新旧衔接时先将原基建账各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相应科目余额(参见附表4),再按照本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科目余额的转账处理。并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按照原《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将原基建账的“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余额冲转原基建账的“基建拨款”等科目。
(2)将原基建账的资金运用类科目余额并入相对应“大账”的资产类科目。
(3)将原基建账的资金来源类科目余额并入相对应“大账”的负债类、净资产类科目。
(4)按照并入“大账”的原基建账资金运用类科目余额与资金来源类科目余额的差额,加上其他尚未并入“大账”的原基建账资金运用类科目余额与资金来源类科目余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原“大账”的“事业基金”科目。
基建账并账完成后,原基建账各科目无余额。
林场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将原基建账各科目余额并入原“大账”相应科目余额的,还要将基建账各科目余额转入“大账”科目的依据(并账科目对应表)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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