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宣告派发尚未收到的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无形资产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应当分期摊销的累计摊销金额,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资产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含仅记录备查账)的代储政府储备物资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代储政府储备物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4.预计负债
林场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林场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林场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林场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2.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林场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林场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有余额的,对余额中属于同级财政拨款资金的,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处理方式处理。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减去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对原账的“专项应付款”科目余额经过调整[加上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加上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后,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按照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余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有余额的,按照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余额中非同级财政拨款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原账的“育林基金”科目有余额的,按照原账的“育林基金”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2.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追溯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和没有计入收入的金额。对发生时计入收入的金额,再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列入预算支出的,应当对转账前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库存物资、生产成本等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库存物资”、“生产成本”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已经支付资金的金额和未支付资金购入的金额。对已经支付资金的库存物资和生产成本金额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成本的余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8)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款资金比例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9)调整在建工程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付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款资金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10)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中借款本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1)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发生时计入支出的金额和未计入支出的金额。将计入支出的金额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2)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预收非财政专项资金的金额和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按照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3)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对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和其他金额,按照其他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 林场按照前述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等,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等),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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