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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8]9号

——更新时间:2018-04-27 04:34:17 点击率: 6298

财办会[2018]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5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杨海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电话:010-68552898

      传真:010-68552531

      电子邮件:yanghaifeng@mof.gov.cn

      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

      2.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4月19日

  附件1:

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会计调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会计调整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会计调整,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对其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报告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或披露。

  会计政策,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会计主体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对其结果不确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

  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出现的错误。会计差错通常包括计算或记录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产生的错误、财务舞弊产生的影响等。

  报告日后事项,是指自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下同)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第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本准则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各方批准或备案。

  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项经济业务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九条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期期初累计盈余,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累计盈余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的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影响,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收入或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政府会计主体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累计盈余,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也应一并调整。

  第十一条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方法。

  采用未来适用法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基于确凿的证据。

  第十三条 会计估计变更时,政府会计主体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本报告期(以下简称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更正相关凭证和账簿记录,并调整本期相关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下同)项目。

  (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或预算收支,应当直接计入本期收入、费用或预算收支,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本期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或预算收支,应当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发现的使当期编制的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或性质比较严重,通常某项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报表的影响金额占该类经济业务或事项对报表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政府会计主体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三)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或预算收支的,应当将其对收入、费用或预算收支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累计盈余或预算结转结余,并调整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或预算收支,应当调整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第十六条 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间的会计差错及以前期间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报告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比照本准则第十五条(三)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的,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收入或费用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累计盈余,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五章 报告日后事项

  第十八条 报告日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报告日的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报表舞弊或差错等。

  第十九条 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报告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报告日已编制的报表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报告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报告日的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如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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