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工作,提出了清理规范意见和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进行审核。目前,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已审核完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依托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通过清单查询、政策解读、现场咨询等形式帮助企业了解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纳入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内容,及时了解工作不足,回应企业诉求。加强舆论监督,并通过第三方评估完善和改进工作,推动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落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18年1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含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资金台账情况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在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对各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清理规范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下载:1.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17年9月21日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
1 | 投标保证金 | 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2 | 履约保证金 | 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
3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 |
4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
5 | 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 |
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
7 | 无船承运保证金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至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账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再从事此项业务后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申请事项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30日后,再办理退款手续。 | |
8 | 海员外派备用金 | 交通运输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
海员外派备用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需足额缴纳。 |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在满足其他资质条件并正式递交资质申请前缴纳人民币100万元的海员外派备用金。中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用金后,向申请机构出具盖有单位财务部门印章的收据。 |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未获得批准的,由中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决定,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返还申请机构。 2.海员外派机构自取得资质起2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 3.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终止并履行完备用金管理责任后,可向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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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事处理担保金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船舶污染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担保金征收标准根据船舶污染损害情况确定。 |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需要承担上述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 事故处理完毕后返还。 | |
10 | 直销企业保证金 | 商务部 |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2号) |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 申请开展直销业务前,企业需要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于次月15日前向指定银行出具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需要调增保证金金额的,于此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需要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 企业申请直销业务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 |
11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 商务部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 |
12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 | 商务部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人民币20万元。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实质性开展业务前,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的备用金。 | |
13 | 储备肉糖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目前储备冻肉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1000元/吨执行,储备糖竞价交易保证金按照500元/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规定。 |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保证金汇至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 未成交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退还保证金,成交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财政。 | |
14 | 储备糖竞价加工投标履约保证金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目前保证金按照30元/吨执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 |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将保证金汇至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账户。 | 未中标加工企业在开标后退还保证金,中标加工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约,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财政。 | |
15 | 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 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
16 | 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函。 | |
17 |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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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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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2.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自海关放行被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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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海关取保候审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缉私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报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缉私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凭《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向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填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海关缉私部门,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缉私部门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缉私部门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财务部门如数退还保证金给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海关缉私部门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 |
21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 |
22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7号) |
保险公司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 | 保险公司应在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本)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 保险公司在清算时用来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可动用资本保证金。 | |
23 |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2015年10月第二次修订) |
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证金。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以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并自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协议存款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保监会。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险以及有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动用保证金,并应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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