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0]2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口,促进对外贸易和农业产业发展,决定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上述减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品质检验费、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和动植物产品检疫费、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其他特殊检验项目费、签发证(单)费,以及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
三、上述减免规定自2010年1月1日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农产品目录
2.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H.S编码范围 |
产品类别 | |
第1章至第24章 |
活动物;动物产品 |
活动物(01章) |
肉及食用杂碎(02章) | ||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03章) | ||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04章) | ||
其他动物产品(05章) | ||
植物产品(06章-14章) | ||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15章) | ||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16章-24章) | ||
品目33.01 |
精油 | |
品目35.01至35.05 |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 | |
品目41.01至41.03 |
生皮 | |
品目43.01 |
生毛皮 | |
品目50.01至50.03 |
生丝和废丝 | |
品目51.01至51.03 |
羊毛和动物毛 | |
品目52.01至52.03 |
原棉、废棉和已梳棉 | |
品目53.01 |
生亚麻 | |
品目53.02 |
生大麻 |
H.S编码范围 |
产品类别 |
第61章 |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第62章 |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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