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4号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样品取样操作,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我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进行修订,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修订稿) 海关总署 2017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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