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6号
由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保障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现重新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一)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三年内未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企业,请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以下事项以正式公文函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意愿;
2.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对退税工作环境的具体诉求,包括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办理退税业务场所的租金负担问题、办公场所面积大小、装修标准、安防设施要求等,以及其他合理诉求;
3.本银行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工作承诺。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我省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完成选定手续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特此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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