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不退的税额将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07-05-31 09:43:58 点击率: 3814
问:我公司是去年8月份以一般贸易方式有第一笔出口的外商独资企业,从今年9月份免抵退系统操作方法将"免抵不退"改为"免抵退",在9月份收齐7,8月份出口单证,从"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上显示应退税为7,8月份出口的应退税额,那么在7月份之前的免抵不退的税额将如何处理,为什么不退,询问为专管员,回答说我公司上年有留底税,不太明白,也不知账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请再说明一下.
答: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有关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据上述文件精神,出口企业如为新发生出口业务,则一年内都按“免抵不退”来办理退(免)税,如12个月后仍未抵顶完的则一次性办理退税。因此,你公司今年7月份之前“免抵不退的税额”则在8月份时可一次性办理退税。至于办理退税的数额,则需与8月底时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如8月期末留抵税额>8月免抵退税额,则8月应退税额等于8月免抵退税额。如仍未抵顶完,则继续结转下期抵扣。至于7月份之前的“免抵不退的税额”其实已一次性结转到8月的免抵退税中,因此并不存在“免抵不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