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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提醒】4月份——出口企业5项工作不可漏(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

——更新时间:2018-04-09 09:34:33 点击率: 2765

各出口企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时间到了,以下这5件事情,建议您逐项排查,把握退税关键时点,更好享受退税政策,以免造成损失哦!必看干货来啦!

一、认真清理2017年出口业务,尽快申报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业务是否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免税、征税?是否已经收汇?需要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是否已经按规定开具?

3月15日前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4月15日前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月18日前完成退(免)税申报;

5月15日前完成免税申报;

6月15日前完成征税申报。

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二、因无电子信息导致无法正式申报的,及时报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4月18日前,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报关单信息、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三、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且符合规定及时申请延期。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可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尚未收汇的业务,请及时收汇。不能收汇的,按规定报告。

 1.收汇的时限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30号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要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五、加工贸易及时核销

 1.来料加工: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或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2.进料加工: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办理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逾期未申请核销的,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六、附注:申报期限的相关文件条款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第十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二条第(十)项第三目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第五条(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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