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784号,以下简称1784号文)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增就业补助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1号文)中涉及就业补助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784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0号)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通知》共八条,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1号文)中涉及就业补助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根据30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1号文第八条第(一)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对象增加2017-2021年期间,吸收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含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等6省区,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本项调整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明确了补贴办理程序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3号)规定执行,明确了新增补贴对象办理补贴的申请材料。
(二)《通知》第二条,根据72号文第一条第(一)项和178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将1号文第八条第(三)项“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名称调整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将补贴对象调整为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三)《通知》第三条,根据30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1号文第八条第(四)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的补贴对象调整为2017-2021年期间,吸收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含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等6省区,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本项调整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材料减证便民,通过系统核验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
(四)《通知》第四条,根据72号文第一条第(一)项和178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对1号文第十一条第(一)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对象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28号文第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通知》第五条,根据72号文第四条第(十二)项和178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对1号文第十二条第(一)项“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补贴名称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同时明确了补贴申请材料。
(六)《通知》第六条,根据各区反馈的情况,对1号文第十四条第1、2项“空岗信息补助”和“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的补贴对象明确为“市、区(含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七)《通知》第七条,根据30号文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增“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内容为对本市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连续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本项调整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通知》明确了办理机构、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八)《通知》第八条,根据30号文第三条第(八)(九)项的规定,新增“贫困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本项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通知》明确了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的规定。
相关稿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增就业补助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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