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函〔2013〕62号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商事主体发展壮大,利于我市长远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提及的“商事主体”是指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即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项目经营活动”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经营的活动;“一般项目经营活动”是指无需许可部门审批,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东“十二五”时期要“切实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定位和党的十八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及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新型城市化发展为契机,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城乡一体发展为突破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发展要求、加强与国际发达地区商事登记管理制度衔接、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通过清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一系列商事登记新措施,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逐步建立新型市场登记、监管体系,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
改革现行企业登记体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商事登记体制,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主导作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社会经济进一步繁荣发展。
(二)坚持深化服务型政府的原则。
以商事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政府、企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
(三)坚持审批和监管协调统一的原则。
创新监管方式,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工作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审批和监管的协调统一,促进审批主管部门监管到位、提升部门绩效,发挥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管理效能,实现行政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四)坚持主体自治的原则。
凡是民事方式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企业和市场自主解决;凡是涉及商事主体内部管理事务,不得随意干预;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社会信用制度,凡是能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不用行政手段解决。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实现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行。
三、改革目标
(一)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制度,改变企业登记与前置审批相互渗透的登记模式,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创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坚持以商事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把生产经营权交给商事主体,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权力留给综合经济部门,大量的服务、协调、监管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突出政府部门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三)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改革“重准入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改变部门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的管理现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及“宽进严管”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登记与监管职责,确保责、权的协调统一,实现登记监管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四)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
加强商事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记录,完善信用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同时,加大政府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
四、具体步骤和内容
根据当前企业登记现状和我市实际,采取“先抓试点、分步实施、加紧立法、配套推进”的方式,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天河区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开展以下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和做法,在全市全面组织实施。
(一)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
1.改革营业执照制度,经营项目审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登记注册后,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项目经营资格,同时具有公示登记信息的功能,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体须经许可审批才能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具体做法是:
(1)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直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2)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不包括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等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审批手续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2.营业执照中不再记载商事主体具体经营项目,仅记载其主营项目类别(即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商事主体的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其主营行业应当与名称中的行业相一致。商事主体变更具体经营项目,应当在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其主营行业出现与其登记的名称中行业特征不相符情况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仅对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申请商事登记,无需提交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情况的验资报告。商事主体股东实际出资后 30 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实收资本备案手续。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认缴注册资本情况向公众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商事登记机关可根据商事主体股东出资情况,出具商事主体实缴注册资本情况证明)。
(三)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
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即总部)地址,商事登记住所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产权证载明的功能以及《物权法》的要求。营业执照住所是法律文件(包括司法和行政机关文书)送达地,起到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区域的作用。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区、县级市),允许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不需办理分支机构手续,仅办理备案手续。商事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
(四)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1.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到位注册资金、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将《年度报告书》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2.商事登记机关有权对商事主体办理年报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进行处罚。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可依法进行查处。
(五)实行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名录中剔除,归纳到异常名录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1.商事主体连续两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书》;
2.商事主体提交虚假《年度报告书》,情节严重的;
3.商事登记机关无法按照登记的住所送达法律文书;
4.商事登记主体的名称或者行为存在有损国家、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对公众欺骗和误解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不免除该商事主体和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仍可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存在民事纠纷和债权债务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在3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恢复:
1.经查实,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并不存在或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2.商事登记机关程序不当;
3.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商事主体作为债权人基于债权实现提出申请。
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恢复申请后,商事登记机关经审查同意恢复的,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平台公告恢复。
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清算小组成员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商事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履行商事主体清算义务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将其列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限制其相应的权利实现。
(六)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
1.整合各部门行政服务与社会管理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均通过该平台办理行政许可及监管业务。
2.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包括商事主体登记(年报、经营情况、缴纳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和办理行政许可情况、信用信息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等。
3.积极引导行业组织自我完善,促进商事主体和个人自律;加强对审计、验资等中介、专业机构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连带责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七)全面推行网上登记服务。
1.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商事主体网上提交登记申请,上传申请资料,商事登记机关网上接收、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及时寄出纸质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提交的网上登记申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2.优化整合登记环节。构建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一体化登记制度。减少商事主体的登记环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五、配套措施
(一)营造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1.认真清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审批事项。一是对我市政府规章设立的审批事项,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行政审批动态调整进行清理。二是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审批,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报市人大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决定。三是对省人大或省政府立法设立的审批,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相关的审批事项报省人大或省政府,修改相关的法规、规章或决定。四是对全国人大立法或国务院立法设立的审批,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清理的审批事项报请国家支持。
2.就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问题,提请市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
3.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与商事登记衔接的审批监管办法:
(1)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制订商事登记和商事主体监管实施办法;
(2)市编办、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各部门清理办理营业执照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市工商局配合);
(3)市政务办负责具体建设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示平台;
(4)市公安局负责制订特种行业、出入境中介、保安服务和消防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5)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订土地资源和房屋相关配套制度;
(6)市环保局负责制订环境保护监管配套制度;
(7)市交委负责制订交通运输管理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8)市农业局负责制订种子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9)市外经贸局负责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配套制度;
(10)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订文化、广播电视、出版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11)市卫生局负责制订卫生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12)市质监局负责制订食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13)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制订餐饮、药品等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14)市安监局负责制订安全监督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15)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制订税务方面的配套制度;
(16)其他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与商事改革相适应的审批监管配套制度。
(二)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明确各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监管职责,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1.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各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存在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职权进行监管。
2.各许可审批部门在对商事主体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项目活动进行审批的同时,依职权对商事主体擅自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经营项目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3.法律、法规规定商事主体使用的经营场所须经审批后,方可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对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如商事主体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使用,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由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许可和监管职责,由申请人先行办理经营场所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领从事该项经营活动许可。
4.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从事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或其他渠道反馈给有关部门。
(三)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和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
1.建立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以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依托,以各职能部门日常审批和监管信息为重点,将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形成商事主体信用网。逐步构建以该信用网为基础的商事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信用信息披露体系和信用激励体系。
2.建立和完善商事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强化中介组织连带责任。对消防验收、环境评估、卫生评价、审计验资等许可审批中涉及的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能进行相关资质或资格认定、许可评估的专业领域,逐步将实质性审查、审批及备案职能转移给中介组织,由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四)做好商事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的各项衔接工作。
1.对原已核发的旧版营业执照,可设置 2 年过渡期,要求商事主体在过渡期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纳入新的管理体系。
2.做好与国内其他地区的衔接工作。按新制度登记的商事主体,如因经营需要或由于不符合其他地区和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如海关)要求,需要由商事登记机关证明其具体经营范围或实收资本情况的,由商事主体提出申请后,商事登记机关和许可审批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编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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