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新办月份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新办月份≥3,则应纳税所得额×(新办月份-3)/新办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3/新办月份数×20%×50%
新办月份<3,则年应纳税所得额×20%×50%
②本年注销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计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9/经营月份数×20%+年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月份-9)/经营月份数×20%×50%
经营月份<9,则应纳税所得额×20%
三、关注临界点计算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0×20%×50%=20,000.00元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01×17.5%=35,000.00元
小型微利企业即多1分钱年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15,000.00元的企业所得税
小陈税务:知道有坑,知道有临界点,要的是会合理避开,如:多发点工资,多发点福利费(没有超标的前提下)等等。
四、2015年第四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先填报《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15%的积;同时在附表3的第3行“减半征税”栏填写“实际利润额”×10%的积。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预缴时当期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
2.核定征收企业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
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计算是按照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分月份实际所得额计算。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
五、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25%-20%×50%)企业所得税金额。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税率(25%)”填“25%”
(2)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行填报根据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7.5%(25%-17.5%)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核定征收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7.5%(25%-17.5%)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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