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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政策变化

——更新时间:2011-03-07 08:48:20 点击率: 303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以下简称“新政策”)规定,对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进行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78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本文对相关政策变化解读如下。

  一、调整边境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

  新政策明确,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与原政策不同的是,除了边境小额贸易以外,新政策将从事一般贸易的出口企业也并入了试点范围。同时,取消了原政策中采取人民币现金结算准予出口退税的规定,只限于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一种方式。

  二、扩大指定口岸与接壤毗邻国家的范围

  新政策将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的政策扩大到8个边境省份(自治区)与14个接壤毗邻国家。主要包括:

  (一)陆地口岸:内蒙古自治区的室韦等10个口岸;辽宁省的丹东、太平湾口岸;吉林省的集安等12个口岸;黑龙江省的东宁等15个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龙邦等12个口岸;云南省的猴桥等16个口岸;西藏自治区的普兰等4个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老爷庙等15个口岸。

  (二)接壤毗邻国家: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三、区分报关出境与收汇核销的次序

  对于出口贸易而言,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后,再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此笔业务的收汇核销手续。但是,对于边境贸易却恰恰相反。新政策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因此,边境贸易是买卖双方在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后,先进行外汇核销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凭此再向指定陆地口岸的海关部门申请此笔货物的报关出境。

  四、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内容

  边境贸易出口退(免)税应及时按月申报,如果未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提供相关单证,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在申报中除了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所需单证以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也是其中的主要单证之一,并且贸易的交易金额以及其他数据还要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相匹配。此外,出口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应当区分边境贸易与跨境贸易之间的关联关系,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规定,对8个边境省份(自治区)中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4个边境省区实行跨境贸易的试点企业,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不再审核核销单信息,均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对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4个边境省区以及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等省区未被列为跨境贸易试点的出口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从事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还是采用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并按财税[2010]26号文件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与跨境贸易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区别在于,跨境贸易不需要外汇核销以及提供外汇核销单,而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核销单以及与之匹配的银行入账单。

  五、确定出口退(免)税计算的方式

  新政策规定,边境贸易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不再享受退(免)税政策,而只能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即通过计算得出的退税额不在按原政策规定用比例折算后的金额退付。例如,原政策中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应退税额是按实际计算的退税额乘以70%后进行退付的,而新政策是按实际计算的退税额来实现全额退付。可以看出,在计算出口退(免)税方面,由于边境贸易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扩大到一般贸易,由此就会涉及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而不只是小额贸易企业计算退税一种方式了。

  根据原政策规定,计算边境贸易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的,即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规定增值税退税率×70%;应退消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70%。另一种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即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规定增值税退税率×40%;应退消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40%。新政策规定,边境贸易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不再享受退(免)税政策,而是只能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即通过计算得出的退税额不在按原政策规定用比例折算后的金额退付。例如,原政策中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应退税额是按实际计算的退税额乘以70%后来进行退付的, 而新政策是按实际计算的退税额来实现全额退付的。可以看出,在计算出口退(免)税方面,由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到了一般贸易,随之而来的就会涉及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计算,而不只是外贸型出口企业的“免、退”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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