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一、公告起草背景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精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电池、涂料消费税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规定说明
(一)明确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的范畴及纳税义务。凡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规定的电池、涂料产品纳税人为电池、涂料消费税纳税人应按《通知》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明确了电池、涂料消费税税收优惠减免为备案类减免,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1.明确了提交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2.对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界定: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同时具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和资质认定授权证书(CAL)的检测机构;以及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具体标识见附件)。
3.明确企业需提供与检测报告相对应的免税产品明细清单的规定。
(三)明确了符合免税条件办理免税备案的具体规定。
1.备案时间规定。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免税备案。
2.补充备案资料规定。对前期已作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在本公告出台后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按本公告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备案资料。
3.备案资料没有发生变化的备案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4.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备案规定。备案资料发生变化后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四)明确纳税人在备案过程中的权责。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明确了税务机关有权对备案类企业进行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对电池、涂料消费税减免进行监督管理。
(六)明确了公告执行的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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