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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0]54号:资源税计征方式及减免有了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0-08-10 04:33:11 点击率: 3280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简称新文件)明确,资源税改革从2010年6月1日正式在新疆启动,改革后的资源税和以前相比有了一些变化。

  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新文件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需缴纳资源税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一改之前从量征收的方式。按照从量计征方式,新疆地区原油的资源税为30元/吨。按照从价计征方式,假如国内原油价格每吨4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按资源税5%的税率计算,每吨税额为200元,提高了近6倍。天然气方面,税改后,新疆天然气资源税将提至每千立方米60元、39.5元,比先前也提高近6倍。

  新的计征方式将与资源的价格变化相挂钩,因此应注意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新文件规定,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即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享受税收减免应注意政策规定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新文件明确有3种情形可减免资源税,其中,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此外,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但是,在享受税收减免时应注意特别政策规定:一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新文件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二是适用减征情形的资源有范围限定。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而且,上述所列项目的标准或条件如需要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作出调整。应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人造石油和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收资源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两种减征情形同时存在不能叠加使用

  新文件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三次采油中开采的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减征方式,即要么选择减征30%、要么选择减征40%的计算方式,不能在减征30%的基础上再减征40%。

  为便于征管,新文件规定同时存在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根据纳税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减税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油气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其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此次新疆资源税改革,新文件制定了相应的实际征收率表,纳税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按新文件所附《新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执行原规定

  新文件明确,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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