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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解读

——更新时间:2015-10-12 04:11:32 点击率: 268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要求,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简化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手续,取消纳税人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的做法,纳税人只需要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经税务机关查核房屋登记共享信息后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现将《公告》的相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受让、购买、受赠、交换房屋权属,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3%-5%的税率(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广东省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缴纳契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0年9月29日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在办理上述契税优惠时,为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条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纳税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和房产购买地住建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同时,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要求当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给税务机关。
  经过一段时间实践,上述做法在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户口簿内容未规范统一,不能涵盖全部家庭成员,税务机关难以核实;办理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过程中,各地房管部门操作不一致,且证明效力一般只能在本县(区)或本市,税务机关审核难度加大;纳税人回户籍地房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要付出时间、交通成本等,负担重;无房证明没有统一格式,且不能完整反映纳税人家庭拥有住房的情况,税务机关难以查验真伪等等。因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公告》,希望通过简化手续,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征纳矛盾,达到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的目的。

二、制定《公告》的政策依据
  《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94号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0]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从实际出发,本着便民纳税、方便群众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内,最大限度优化契税优惠政策办税流程。简化了88号文对跨县(市、区)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应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再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凭证的做法,规定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契税时,如果符合94号文规定条件的,如实填写提交《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主管税务机关会依据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按1%或1.5%税率缴纳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公告》优化了交易环节契税征管流程,着力于保障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同时强化了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责任。纳税人须如实填写个人拥有住房情况,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随着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和税务机关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普及,税务机关将逐步加大对纳税人填报唯一住房情况的查验力度,对不如实申报缴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追缴少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公告》的生效时间
  《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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