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示2:小型微利B企业2015年1~9月合计利润21万元,10~12月份合计利润12万元,2015年累计利润总额33万元减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8万元,实际利润累计金额为25万元,在2016年度1月份预缴2015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1)2015年1~9月份应缴所得税:
25×9/12×20%=18.75×20%=3.75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缴所得税:
25×3/12×50%×20%=0.625万元
(3)2015年度实际应缴所得税:
3.75+0.625=4.375万元
(4)预缴2015年四季度所得税:
将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375万元减除“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即为“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例示3:小型微利C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其中:1~9月28万元,10~12月2万元),其2015年度四季度应退企业所得税0.3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度应缴所得税:
30×9/12×20%+30×3/12×50%×20%=4.5+0.75=5.25万元
(2)2015年1~9月份已按财税〔2015〕34号文件预缴所得税:
28×20%=5.6万元
(3)2015年四季度预缴时应补(退)所得税:
5.25-5.6=-0.35万元
例示4:小型微利D企业2015年4月份开业,4~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7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7万元,而非将27万元按9个月再折算出12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6万元。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为9个月,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4~9月份应缴所得税:
27×6/9×20%=18×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应缴所得税:
27×3/9×50%×20%=9×50%×20%=0.9万元
(3)2015年度全年应缴所得税:
3.6+0.9=4.5万元
例示5:E企业2015年11月开业,11~1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则该企业201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为28万元,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和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8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28×2/2×50%×20%=2.8万元
例示6:小型微利F企业2015年11月份注销,其1~1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2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1)2015年1~9月份应缴所得税:
22×9/11×20%=18×20%=3.6万元
(2)2015年10~11月份应缴所得税:
22×2/11×50%×20%=4×50%×20%=0.4万元
(3)2015年11月份注销时全年应缴所得税:
3.6+0.4=4万元
注:如果小型微利企业是在2015年10月份以前注销,其2015年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则按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至于对注销企业清算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仍按相关清算规定执行。
四、准确运用小小微优惠政策的关键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计算,可见在2015年度实施财税〔2015〕99号文件最新优惠政策以及与财税〔2015〕34号文件衔接的关键是:一个所得基准,分段计算税额。即,能否享受减按20%税率(减低税率)和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税)的优惠,均须以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别指标,而非以减除2015年10~12月所得后的余额来判断其他月份是否超过20万元。也就是说,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全年可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但只有10~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则不能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到了2016年度,上述问题也就自然都解决了,直接以年应纳税所得额来判定即可。
从以上多个案例,结合财税〔2015〕34号、财税〔2015〕99号文件的计税规定,可以总结出2015年经营期满12个月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税负率为:20%×50%=10%;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税负率为:9/12×20%+3/12×50%×20%=17.5%;
说明事项:由于最新政策的调整,如何填报2015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需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相关填报说明的补充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填报规定进行修改后,再据此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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