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制订的背景
为落实以“提升·创响”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在我省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我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与出口退(免)税管理状况的差异,明确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范围。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条件: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1、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电子数据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生成的电子数据。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进项抵扣凭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已有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相印证的电子数据,不需另生成电子数据报送。对需报送的没有电子数据的纸质资料,出口企业应将纸质资料生成电子数据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字证书”代表企业真实身份,作用类似企业公章,利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交易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2、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申报责任,出口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数据。
3、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先通过预申报,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4、明确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申报的受理时间,为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明确了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6、明确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开展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工作时需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7、明确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因违反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而被取消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经整改合规的,可在一年后重新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8.明确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17年6月1日(申报日期)。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