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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6-02-17 05:45:12 点击率: 3580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解读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会计应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

一、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二、2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2.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3.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81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135

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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