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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公告(2017)8号

——更新时间:2017-05-24 10:17:59 点击率: 2349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结合税收实名制管理,推行无纸化办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起草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103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对纳税申报、发票办理等实现无纸化服务。具体推行范围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提出实名办税“有利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实名办税的身份信息采集功能,对办税人员信息具有可溯性。既能为追究责任提供可靠证据和线索,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也能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行为发生概率”。
  (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中对于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等事项大类均有“无纸化管理”创新处理的指引。特别是“3.57申报纳税创新处理”明确提出:实现税收管理无纸化。逐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渠道的推进,实现纳税申报无纸化、涉税申请无纸化、审核审批无纸化、办理结果无纸化、自动归档无纸化,纳税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无纸办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推行范围和时间
  从2017年6月1日起,对于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按要求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以及实行实名制管理的非数字证书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附件所列涉税(费)业务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免于报送相关纸质资料。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
  1.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开通数字证书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须使用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费)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
  2.非数字证书纳税人无纸化办税相关要求:未开通数字证书但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可通过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无纸化办理9类92项涉税(费)业务(详见附件)。
  (三)公告有效期
  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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