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2006年税前弥补亏损和开办费摊销问题

——更新时间:2009-02-25 03:46:14 点击率: 3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企业在2006年的所得税汇算亏损(必须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用2008年的以后的利润弥补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新法从2008年1月1日执行。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