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增值税税负率过低的原因,在纳税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款10万元。但在申报补缴税款时,要推算出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请问,这笔虚拟的销售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你公司由于增值税税负过低,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后,要求你们补缴增值税10万元。但我们不清楚你公司税负过低所形成的原因,如隶属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销售收入未申报、视同销售未计算增值税等行为,补缴的增值税都与应税收入有关,这必然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第四条规定,由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缴纳的税种,并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影响,因此,这些税种的管理和纳税评估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有紧密联系。评估后补缴增值税同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