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间少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被罚息
——更新时间:2009-02-26 03:38:14 点击率: 2966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A公司在向其全额投资的B公司销售产品时,以明显低于对第三方的价格与B公司进行结算,2008年1月至9月,共少计收入94万元。公司会计担心此事要被税务机关查处。因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A公司15.98万元增值税外,可能还要依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核增A公司2008年1月至9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其应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3.5万元,并就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少申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加收利息。
为此,会计打电话到宿州市国税局咨询。税务人员告诉她,A公司只需补缴增值税15.98万元。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A公司的销售额需要调整,并要补缴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新所得税法预缴税款是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不会存在少预缴税款现象,更不需要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