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广告费税前扣除额度有讲究

——更新时间:2009-02-26 04:22:15 点击率: 3263
 “今年8月,我厂委托某专业广告公司安装制作了一系列产品灯箱广告和户外喷绘广告,共支付费用86万元。这笔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最近,一纳税人致电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解释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同时有关条例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该纳税户发生的产品灯箱和户外喷绘广告费用应与其他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起,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扣除,如超过扣除限额,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