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是一个新办砖厂,于2008年4月开始筹建,9月税务机关检查我企业,认为我企业试运行期间所生产的砖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但是,我企业并未销售,生产出来的砖只是用于建立职工宿舍和食堂,而且所生产的砖并不合格。请问;我企业应该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贵公司将生产的砖用于自建房屋,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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