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我公司符合“新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相关规定。同时,我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我公司也可以适用过渡政策 (包括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及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问题:新税法第三十三条与过渡政策的低税率过渡的安排,及两免三减的安排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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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0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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