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例解
——更新时间:2009-11-11 09:38:31 点击率: 2974
(一)某工业企业2008年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产品收入8000万元,投资收益600万元(系从投资3年的居民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
2、销售成本为4500万元。
3、管理费用385万元,其中研发费100万元,业务招待费120万元。
4、财务费用182万元,其中,持有外币的存款发生的汇兑损失45万元,外币流动负债发生的汇兑损失为15万元。
5、销售费用1580万元,其中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60万元,预计的产品维修费用80万元。
6、“营业外支出”帐户中列支税收罚款和滞纳金支出6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148万元。
7、“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借方发生额中已经计入销售成本的残疾人支付的工资26万元。
8、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成本8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
9、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
按税法规定,对该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上述业务进行分析调整。
解析: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故投资收益600万元应作为收入总额的抵减项目。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照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故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5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120万元的60%为7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额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即产品销售收入8000和发放给职工的产品的视同销售收入100的5‰为40.5万元。故业务招待费支出只可在税前扣除额为40.5万元,超支部分不可在税前列支,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9.5万元。
4、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产品销售收入8000和发放给职工的产品的视同销售收入100的15%为1215万元可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
5、企业计提的各项费用不可在税前扣除,应当在费用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故企业预计的产品维修费不可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6、税收的滞纳金及罚款支出,不可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7、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汶川地震灾区的扣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故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148万元可全额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
9、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放给职工视同销售,故应调增销售收入100万元,调增销售成本80万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600-50+79.5+45+80+6-26+(100-80)=75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