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运输车辆2007年按照10年计提折旧,2008年才知道税法允许按5年计提折旧,但2008年新税法规定可以按4年计提折旧,因此我公司2008年按新税法调整了折旧年限(按4年折旧),请问这样做允许吗?如果不行,应该怎么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贵公司的运输车辆按10年计提折旧,可以以4年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同时因为不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也可以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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