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员工在职时借备用金,离职时没有归还,年底在帐务上为“其他应收款”。请问:按新税法,如果税务局不认可此类“坏账”,企业在会计上作为坏账,营业外支出处理,在纳税所得调节表上是否调增所得额?调增了企业纳税所得额,是否个人所得税就不需要扣缴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贵公司员工在职时借备用金,离职时没有归还,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因此,不得税前扣除,即使贵公司在会计上作为坏账,营业外支出处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作调增处理。公司调增了企业纳税所得额,但其个人所得税也要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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