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优惠中免税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6-11 05:25:53 点击率: 3375
问: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规定,投资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请问,如果被投资企业处于免税期间分给投资企业的红利,投资企业是否需要补税,还是无论是否两者存在税率差异,只要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股息都是完全免税的? |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外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