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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派遣人员到国内提供劳务,时间为3个月,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0-08-11 09:39:10 点击率: 3455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即日本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其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日本公司的项目历经数年,已被判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即使现在“派遣人员到国内提供劳务,时间为3个月”,仍应作为常设机构征其所得税。
    2、若日本公司只单纯就一宗劳务“派遣人员到国内提供劳务,时间为3个月”,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不征其企业所得税。
    3、日本公司派遣人员到国内提供劳务是因技术转让而发生的技术服务,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按10%征其企业所得税。若达到了常设机构条件的,按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条款征其企业所得税(即国税发[2010]18、1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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