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还款的税前扣除咨询
——更新时间:2010-08-25 09:23:01 点击率: 3184
A公司为B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B公司不能向银行归还借款,A公司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A公司该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