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的安置房是否要视同销售交所得税?

——更新时间:2009-09-29 09:36:31 点击率: 4037

问题内容: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部份产品,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给了原土地提供商,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缴时,是否要将这部份房产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那土地成本如何确认?请提供参考文件。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9/28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