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清算资产中属于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部分。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外国企业已在境外就其缴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允许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税法规定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外,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境内居民个人对境外注册居民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收益等。
例如: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10万元,其中从境内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所得13万元;从外国企业分得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所得7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万元;从在境外注册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5万元。假定无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来自于境内、境外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的免税所得额为13+5=18万元。
从外国企业分得来源于境外股息、红利的所得的抵免限额为:(7+3)×25%=2.5万元,在境外实际缴纳数额超过抵免限额0.5万元。
该企业2009年度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18)×25%-2.5=20.5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0.5万元则应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二、非居民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包括股息、红利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视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20%的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较基本税率优惠5%,这其中包括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例如:某境外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非独立营销管理机构一个,2009年实现利润80万元,其中向中国境外投资取得股息20万元,已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10万元;受总公司委托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收取股息、红利15万元记入营业利润。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扣除的免税股息、红利所得为10万元。
向中国境外投资取得股息所得的抵免限额为(20+4)×25%=6万元,因抵免限额5万元>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4万元,故应抵免所得税额为4万元。
代总公司收取的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20%=3万元(实际工作中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该外资机构2009年度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80-10-15)×25%-4+3=12.75万元。
三、居民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含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当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财税字[1994]40号和财税字[1996]12号文件规定,1994年至1996年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其中包含派发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例如:某居民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股息5万元,同时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扣除买价后获得净利10万元,则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10-10)×20%×50%=0.5万元(实际工作中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此外,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取得股息、红利额度的大小,还受被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多少的影响。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规定的减税、免税、减征政策;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征、免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所得额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政策;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政策,等等,被投资企业享受的这些优惠政策越多,其税后利润就会越大,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就越多,因此,被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多少或程度,也就成了投资人在选择投资对象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总之,股息、红利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调动了纳税人权益性投资的积极性,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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