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所得税率为何不同
——更新时间:2010-11-23 11:25:47 点击率: 2945
位于S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于2005年设立,2006年进入获利年度。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A公司于2006年在Z市设立了分公司B,B公司于2007年获利。2007年,A公司又在X市设立了分公司C,C公司于2008年获利。A、B、C三家公司在2009年都按照20%的税率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
对于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国家专门规定了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按原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A为总公司,B、C为分公司,A、B、C三家公司均符合原“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条件。A、C公司原执行税率为15%,B公司原执行税率为24%。
A公司2006年度进入获利年度,2006年、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应享受15%税率,但根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应选择20%的税率并减半征收。B公司2007年、2008年免税,2009年按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直接适用25%的法定税率并减半征收。C公司2009年开始获利,但获利年度应自2008年算起,2009仍然处在免税期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A、B、C三家公司适用的税率及政策存在差异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C公司2009年免税,A、B公司可以享受过渡政策优惠,而2010年A、C公司都将适用22%的税率,2011年适用24%的税率,2012年恢复至法定税率25%。不过,“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可以适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