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已在2011年2月份办理税前扣除的申请,并于4月份初税前扣除事项获得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2011年4月8日国税总局下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第25号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2011第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国税函[2009]19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2011年25号公告在4月8日下发后,当地税务机关通知我企业:由于4月8日下发的2011年25号公告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09]772号等两个文件同时失效,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在2011年4月初批准我企业的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税法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国税函[2009]772号)被公告失效,要求我公司依据2011年25号公告重新办理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问题1:我公司于4月初获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是否有必要重新办理?问题2:2011年25号公告的税法生效日期在发布日期之前,是否符合不溯及既往的行政法原则?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第25号公告)要求税务机关不再审批资产损失事项,该《公告》印发时间为2011年4月8日,此前,你公司4月份取得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的行政审批事项应该是有效的,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直接扣除相应资产损失,不必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重新办理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5/05 |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