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罚款、违约金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据是:(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5) 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也不得扣除。
八、折旧与摊销费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几种情况。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以上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即可,无需取得相关发票。
九、佣金及手续费
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佣金,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佣金、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等。对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凭借款合同、银行利息结算单据等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使用集团公司统贷资金的,成员企业应以集团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文件、集团公司出具的借款使用及利息分摊情况的证明文件、支付利息凭证等凭据据以税前扣除;对视同具有从事贷款业务性质的,应取得相应的税务发票。
十一、六类准备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目前,只有以下六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十二、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十四、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即上述加计扣除部分的费用只要完成相关部门的申报或备案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回执即可在税前扣除。
十五、关联企业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12]另一方扣除时应提供分摊协议并按照协议归集。
结语:华税律师认为,税务筹划不仅包括战略架构的搭建、商业模式的选择,还包括税务管理的层面的优化提升,企业应该全面了解并掌握并相关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用尽用好政策规定,也可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相关性原则。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也不局限于以上十五种情形。华税律师建议,对不用提供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事项保存好真实、合法的合同、支付单据等有效证明,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补缴税款。
[1].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22号)
[2].《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6].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辽工发[2005]47号)
[7].《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10].《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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