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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所得税减免优惠

——更新时间:2009-02-24 09:11:41 点击率: 2481
  滩涂属于土地资源,具有后发优势,与滩涂相关的产业无不与种植业、捕捞业、养殖业等相关联,与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等产业互联互通。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筹划好滩涂涉税事项,使滩涂的后发优势得以长足发展。
  相关政策
  1.涉农免减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农、林、牧、渔业项目”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充分利用上述免减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更好更快地发展第一产业,同时也能为第二产业降低税收成本,促进第二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进而工业反哺农业,形成产业之间的良性循环与互动,完全符合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思路。
  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国际做法,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仍实行优惠税率政策,以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案例在广袤的沿海滩涂,如繁星般点缀着以闻名全国“射阳大米”、“洋马菊花”为品牌的种植,以各种海鲜产品为特征的远洋捕捞、养殖,以滩涂奶牛、生猪、羊为特色的牲畜饲养……这些产业和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要鼓励各种成分企业和吸收外资到拥有万顷良田的滩涂来投资垦殖创业,充分利用免减税政策。
  方案一:王某承包滩涂800亩,注册成立了一人有限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事水稻种植并进行稻米加工销售,2008年收获水稻39万公斤,其中用于大米加工34万公斤,直接销售5万公斤,取得收入6万元。该企业平均出米率为70%,皮糠14%,稻壳13%,加工大米每公斤耗电0.032千瓦时,电价按0.735元/千瓦时计算,加工每公斤大米耗电0.02352元。2008年销售大米23.8万公斤,取得销售收入80.92万元。由于水稻、大米属于“自产农业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水稻属“谷物的种植”、大米加工属“农产品初加工”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这两项主体业务的税收负担为0。
  方案二:王某是非“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仍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08年以1.10元/公斤收购水稻39万公斤,其中用于大米加工34万公斤,直接销售5万公斤,取得收入6万元。该企业平均出米率为70%,皮糠14%,稻壳13%。另知加工大米每公斤耗电0.032千瓦时,电价按0.735元/千瓦时计算,则加工每公斤大米耗电0.02352元;人工费及其他耗用共计扣除34万元。2008年销售大米23.8万公斤,取得收入80.92万元;销售皮糠取得收入4.25万元,销售稻壳取得收入1.84万元。根据财税〔1995〕52号“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精神,王某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财税〔1997〕49号关于“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中的“粮食初加工”是指“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并不包括糠麸等下脚料,因此,皮糠、稻壳等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品,在新税法没有明确免征规定的情况下,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则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假设为5%,以下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影响)计算如下:
  (1)销售大米应纳增值税额80.92/(1+6%)×6%=76.34×6%=4.58(万元),销售水稻应纳增值税额6/(1+6%)×6%=5.66×6%=0.34(万元),销售皮糠、稻壳应纳增值税(4.25+1.84)/(1+6%)×6%=5.75×6%=0.35万元),合计应纳增值税5.27万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26×5%=0.26(万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5.26×3%=0.16(万元);
  (4)应纳企业所得税=(76.34+5.66+5.75-39×1.10-34×0.02352-34-0.26-0.16)×20%=9.63×20%=1.93(万元)。
  税收负担率=(5.26+0.26+0.16+1.93)/(76.34+5.66+5.75)=8.67%,这基本上反映了目前滩涂大米加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
  方案二税负比方案一高的原因,其一,多数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其二,一般纳税人加工企业没有让利于农民走公司加农户之路,进项税抵扣筹划不足;其三,规模种植与加工一条龙或农工连锁经营企业还有待于培植与扶持。
  点评方案一始终抓住“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和“农产品初加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免减税政策;方案二因其是非“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尽管其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但仍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加之所得税政策还有待于明确,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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